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Q&A)
一、 請問至何處查詢積分?如何查詢?
請逕至行政院衛生署醫事系統入口網
https://ma.doh.gov.tw/maportal/
查詢積分。
相關操作步驟請參閱該網站說明。
二、 目前有哪些地方提供通訊課程和網路課程?
通訊課程:
1. 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護訊課程)
http://www.nurse.org.tw/NurseMagazine/MagazineList.aspx
2. 行政院衛生署疾病管制局疫情報導
https://e-learning.cdc.gov.tw/Course/coursecontrolservlet?Func
=StudentDetail&CourseId=1285&Show=0
免費網路課程:
1. 傳染病數位學習網(感控法規、感控倫理、專業品質):
http://e-learning.cdc.gov.tw/index.jsp
2. 中華民國護理師護士公會全國聯合會 數位學習網(專業、品質)技術課程共 24 點:
http://www.nursingconnect.tw/NursingSkills/tabid/40/Default.aspx
3. 財團法人器官移植捐贈中心(不定期):
http://e-learning.torsc.org.tw/index.jsp
4. 行政院衛生署台灣 e 學院(裡面有很多課程各類別都有含兩性):
http://fms.cto.doh.gov.tw/DOH/Common/AboutSite.js p
需費用網路課程
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護理部 102/05/06
1. 台灣護理學會繼續教育數位學習網(必須是台灣護理學會會員每年贈送 10 點,也可以自費購買點數)
https://www.e-twna.org.tw/cltcms/unlogin-action.do
2. 台灣醫療繼續教育推廣學會:護理人員繼續教育資訊平台(要入會費)
http://www.tcha-nr.org.tw/site_item_content_2.php?si te_map_item_id=349
三、 目前未在醫療單位執業,是不是可以參加課程並累積積分繼續教育課程的積分。
目前沒有執業就沒有更新執業執照之問題,如果參加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會自動累計在行政院衛生署繼續教育積分系統個人積分內。
四、 目前歇業超過 2 年,護理師執業執照有效期限至
103/06/19,要 重返職場要做什麼準備?是否要先補上 25 個學分才能執業工作?
歇業超過 2 年,可以提出執業前一年內之 25 點的繼續教育積分辦理執登,積分有效日為〝執登日+6 年〞;如果您執登前沒有 25 點,則必須在 103/06/19 日前提
150 點換照。
若歇業未超過 2 年,則有效期限仍為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明更新日期,並於更新前半年備 150 點繼續教育積分,以換取新的 6 年有效執業執照。
五、 我在 89 年考到護理師後皆未執業,未上過任何繼續教育課程積分,想在 102/03/20 開始第一次執業,其執業執照的換照日在什麼時候?還是要先上課程才能執業?(有下列 2 種方式可選擇)
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護理部 102/05/06 5
在 97 年 6 月 20 日前取得護士或護理師證照者,於「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施行 5 年內執業,不需要附任何積分證明,可以直接執業。但是統一的換照日皆在 103 年 6 月 19 日,必須提出 150 點繼續教育時數證明始可換取至 109 年有效之執業執照。
可以提出執業前一年內之 25 點的繼續教育積分辦理
執登,積分有效日為〝執登日+6 年〞。
六、 我在 89 年考到護理師後皆未執業,未上過任何繼續教育課程積分,想在 102/07/20 開始第一次執業,其執業執照的換照日在什麼時候?還是要先上課程才能執業?
依法規規定 97 年 6 月 20 日前取得護士或護理師證照
者,於 102 年 6 月 20 日後第一次執業,必須提出執業前一年內之 25 點的繼續教育積分,才能辦理執業登記,積分有效日為〝執登日+6 年〞。
七、 我之前一開始用護士證照做執登,今年考上護理師,目前的繼續教育績分不夠,積分數還差一半,是否可以改用護理師證照做執登重新開始累計積分呢?
由護士改為護理師執登,可以依您的狀況有兩種選擇方式:
1. 護士期間積分要保留的話,可以採未到期更新方式, 即更換護理師之後,執業執照有效期仍與護士執業執照有效期一樣。
2. 若要以護理師重新作積分登錄,則為"發證日"+6 年, 但之前的護士期間所修的積分不會保留。
(不管您選擇何種方式,須向人資課代辦執登人員說清楚,以利於到衛生局辦理執登)
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護理部 102/05/06 6
八、 什麼情況下必需要提出繼續教育積分 25 點之證明文件,才能辦理執業登記?
1. 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施行後(97 年 6
月 20 日後),領得護理人員證書逾五年,首次申請執業登記
2. 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施行前(97 年 6
月 20 日前),已取得護理人員證書,且逾本辦法施行之日起算五年始申請首次執業登記。(102/06/19 後首次執業登記皆須提出)
3. 護理人員連續歇業期間逾二年。
九、 執業執照有效期限計算方法
(一) 剛領得護理人員證書者(舉例如下圖)
證書發證日 5 年內申請執業(免提出證明)
97/9/1 起 103/9/01 止
97/9/1 98/4/1 102/8/31 證書核發日 執業申請日
證書發證日 5 年後,首次申請執業
-申請時需檢具繼續教育積分 25 點;執業執照自核發日
加 6 年。
102/9/1 起 107/8/31 止
~5 年~
97/9/1 102/8/31 102/9/1
證書核發日 執照核發日(申請日)
財團法人為恭紀念醫院護理部 102/05/06 7
(二) 現職人員(舉例如下圖)
換發日在辦法公布 5 年內:
-「辦法要求在 2 年內換領者」,有效日一律換發至
103/6/19(免提出證明)
法規公布 換照 換照截止日
97/6/20 99/6/19 103/6/19
換發日在辦法公布 5 年後:
-申請時需檢具修滿繼續教育證明;執業執照自核發日加 6 年
法規公布
97/6/20 102/6/19 102/9/1 108/8/31 執照核發日(申請日)
(三) 護理人員歇業重新申請執業登記(舉例如下圖)
護理人員歇業後重新申請執業登記,執業登記日期未逾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者,以該日期為新發執照應更新日期
103/6/20 起 109/6/19 止
歇業 復業 到期日
97/6/29 102/12/18 103/6/19
逾原發執業執照所載應更新日期者
103/6/20 起 109/6/19 止
歇業 到期日 復業
102/12/18
97/6/29 103/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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