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一、 第四條規定:護理人員執業,應每六年接受下列繼續教育之課程積分達 150 點以上:

1. 專業課程。

2. 專業品質。

3. 專業倫理。

4. 專業相關法規。

前項第 3、第 4(專業倫理及專業相關法規)繼續教育課程之積分數,合計至少應達 15 點,超過 30 點以 30 點計,且其中應包括感染管制及性別議題之課程。

二、 護理人員繼續教育之實施方式與積分取得方式如下:

1. 參加醫學校院、醫學會、學會、公會、協會、教學醫院或政府機關舉辦之專業相關繼續教育課程,每小時積分 1 點;擔任授課者,每小時積分 5 點。

2. 參加有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護理學術研討會,每小時積分 2 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 3 點,其他作者積分一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 10 點。為國際性質者,其積分得以二倍計。

3. 參加有公開徵求論文及審查機制之相關醫學會、學會、公會或協會舉辦之學術研討會,每小時積分 1 點;發表論文或壁報者,每篇第一作者積分 2 點,其他作者積分 1 點;擔任特別演講者,每次積分 3 點。為國際性質者,其積分得以二倍計。

4. 參加經評鑑合格之醫院或主管機關跨專業之團隊臨床討論或專題演講之教學活動,每小時積分 1 點;擔任主要報告或演講者,每次積分 3 點。但超過 50 點者,以 50 點計。

5. 參加網路繼續教育者,每次積分 1 點。但 超過 60 點者,以 60 點計。

6. 參加護理學或醫事學相關雜誌通訊課程者,每次積分 2 點。但超過 60 點者,以 60 點計。

7. 在國內外護理學或醫事學相關雜誌發表有關護理原著論文者,每篇第一作者或通訊作者積分 16 點,第二作者積分 6 點,其他作者積分 2 點;發表其他類論文者,積分減半。但超過 50 點者,以 50 點計。

8. 在國內外大學或研究所進修專業相關課程者,每學分積分 5 點,每學期超過 15 點者,以 15 點計。

9. 衛生教育推廣講授者,每次積分 1 點,超過 15 點者,以 15 點計。

10. 在國外執業或開業者,每年以 25 點計。

11. 至國內外護理專業研究機構短期進修者(累計一週內,每日積分 2 點;長期進修者(累計一週以上),每週積分 5 點。但超過 25 點者,以 25 點計。

12. 各大專校院專任護理教師至國內醫療或護理機構實務學習,經機構開具證明文件者,每日積分 2 點。但超過 25 點者,以 25 點計。

三、 參考資料 行政院衛生署『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0970201020 號令訂定發布全文 16 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0二年一月二十五日行政院衛生署衛署醫字第 1022860072 號令訂定發布修正第 8 條、第 9 條條文;並自發布日施行。

行政院衛生署衛生法規資料檢索系統(護理人員執業登記及繼續教育辦法)

http://dohlaw.doh.gov.tw/Chi/FLAW/FLAWDAT0202.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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